(一) 共有物所有權分割移轉登記: 涉及權力分割,所以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 一般土地分割登記: 涉及標示分割,所以申辦標示變更登記 (二) 1.直轄市或縣(市)的地政機關因以其管轄區域內土地斟酌 地方經濟狀況.使用情形與種類,去設定最小面積單位 禁止分割. 2.每宗耕地分割每人所得的最小面積單位不得小於0.25公頃 3.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分割,要依照下列規定: (1)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要與建築物面積土地相連,但是連接距離不得小於2公尺. (2)建築基地的建蔽率必須符合規定 (3)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且單獨申請建築 (4)建築基地的建築物要有獨立的出入口 4.各個共有人,除了法令規定外,可隨時申請共有物分割. 但是因物不能分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或契約訂定不能分割者不再此限. 約定不分割期限最多不能超過5年,共有物不動產約定不分割期限不能超過30年.
(一)共有物所有權分割登記: 涉及權利分割 所以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般土地分割登記: 涉及標示變更 所以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二)土地分割登記限制 1.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因斟酌就管轄土地內 地方經濟狀況.使用性質.使用目的,定地最小面積單位,或禁止分割. 2.每一宗耕地分割的面積,每一人所分割的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3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與建物: (1)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必須和建築物地面相連,連接部分不得小於2公尺 (2)建築基地必須符合所規定的建蔽率 (3)建築基地應連接建築線且單獨申請建築 (4)建築基地的建築物必須要設置獨立的出入口 4.各位共有人,除了法令規定外,隨時可申請共有物分割.但因共有物使用目的(建築物區分共有部分)或契約定地限制分割規定外,不再此限.約定不分割期限,不得超過5年.但共有不動產,契約有管理約定時,限制分割期限不得超過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