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卻撒水設備,不論在公危物的油槽或是可燃氣的儲氣槽,目的都在於在鄰近的儲槽/氣槽火災時撒水降溫防止本儲槽連帶閃火。本質上為防護設備而非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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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冷卻撒水的油槽/氣槽:
油槽:儲槽儲存閃火點在70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為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氣槽:可燃氣製造場所、儲存可燃氣/天然氣在3000公斤以上、加氣站(車位、幫浦、儲氣槽人孔座、壓縮機、家契機)、氣槽車卸收區
放水量
油槽:撒水密度 2 LPM/m2,須能連續放水4小時ㅤㅤ
氣槽:撒水密度 5 LPM/m2,連續放水30分鐘。但氣槽在有厚25mm的岩棉(或同等以上隔熱)覆蓋,並且外層再以35mm以上的鋅鐵板(或同等以上的隔熱以及強度)包覆,撒水密度可減半為 2.5 LP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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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防護面積以該槽的表面積計算(以及連帶的附屬設施露出之表面積)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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