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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刑事訴訟法#44774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 判斷之依據」。試問:合法調查程序之證據係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對象或者也包 含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在內?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區辨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