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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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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刑事訴訟法#1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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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刑事訴訟法#11752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刑事訴訟法#11752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試問此規定之意旨為何?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如告知「自白就不會被羈押!」此告知是否違反本條之要求?(25分)102身心障礙人員三等法制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白禾二少
刑事訴訟之目的,在發現實體的真實,使國家得以正確的適用刑法權,並藉之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全,惟其手段仍應合法、潔淨、公正,以保障人權。 倘證據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則應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酌,以決定該項非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若被告的自白係來自司法警察的利誘自白,依法沒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