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5 款明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又依據同法第 21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 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則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係經依前開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
試問:上開劃設辦法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範圍限於公有土地,是否影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5 款之解釋與適用?(10 分)請以己見闡明並論述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範圍,應否涵蓋私有土地及其應權
衡之法律爭點?(15 分)
參考法令:
憲法第 70 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財政紀律法第 5 條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司法院釋字第 391 解釋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0 條第 1 項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第 21 條第 1 項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第 21 條第 2 項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
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第 23 條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