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命法官應如何處理甲自白警詢筆錄有無證據能力的調查與判斷事宜?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73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2.同條第二項規定,於前向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3.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57號判決(節錄): 在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有疑義時,應先對自白之任意性為調查,且在心證上無需達於確信程度才能認定,認定之結果,不利益應歸國家負擔,利益歸被告,亦即依自由證明程序調查後,法院在心證上雖非達到確信,為相當程度懷疑調查機關使用不正訊問方法時,即應認定證據非出於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