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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43281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司法警察甲持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前往拘提犯罪嫌疑人某乙,嗣發現某乙駕車搭載某 丙在某處路口停等紅燈,遂將乙所駕駛汽車攔下,並命乙開啟車門,隨後甲即出示 拘票,並對該汽車執行搜索,詎料於丙所坐之副駕駛座上,發現丙所隨身攜帶之背 包內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一支,遂將該支手槍扣押。請附理由回答:司法警察甲扣 押上開手槍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崔嘉彥

(ㄧ)司法警察甲搜索位於副駕駛座之背包應合法:

    1.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30條規定:「偵查機關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對於所使用之交通工具,通說與實務皆以「正在使用中」為原則。對於立即可及之處所,學說上認為應以「臂長之距法則」限制,及被告張開說手可觸及的地方即為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2.司法警察甲搜索位於副駕駛座之背包,其距離屬於於乙張開雙手可觸及的地方,合乎「臂長之距法則」,符合130條之可立即觸及之處所,且該車輛為正在使用中之狀態,司法警察甲之搜索行為應無不法。

    3.乙不可主張背包屬於丙所有,搜索範圍應不及於第三人。觀諸第130條之立法目的,旨在保護現場執法人員與其他第三人之安全、避免被告掩滅證據。故在為保障現場相關人員之安全下,對於法定可搜索範圍內,無論其物件之所有人為何皆應可查驗,否則若乙之汽車為租借而來而據此為由不得查驗,將有對現場相關人員造成危險之可能忽略之風險,故甲之搜索應合法。


(二)司法警察假扣押槍枝行為應合法

    1.依第152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對於另案之定義,應包含偵查中及尚未發現之刑事案件。

    2.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是以,司法警察於背包發現之制式手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應以刑事訴訟法第152條之規定另案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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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elma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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