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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監獄官(男)、監獄官(女):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122016
科目: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國二生甲與外校國三生乙經由網路遊戲結識,網聊幾次後,甲建議裸聊, 乙禁不住對方一再要求,在 2024 年 7 月 1 日某時同意視訊裸聊,沒想 到竟遭甲側錄存檔,並威脅匯款 2 萬元到指定帳號,不然就要將乙的影片散布到網路上。乙當下告知父母,報案後經少年事件程序進行處理。 請問本案除有涉及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2、3 項外, 少年法院(庭)認有必要時,得命少年於事件終結確定前遵守那些事項? (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 B

本案甲為國二少年,誘使乙視訊裸聊並側錄後威脅取財,除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2、3 項外,案件進入少年事件程序後,少年法院得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為防止再犯並促進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命少年於事件終結確定前遵守一定事項,說明如下。

一、法律依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第 1 項、2 項,少年法院認必要時,得命少年遵守特定事項,以教育、保護少年並避免再犯,其目的非懲罰,而係輔導與感化。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法院得命少年遵守之事項

1. 定期向法院或指定處所報到

確保少年不逃逸,並維持穩定接受輔導、調查。

2. 交付保護管束(由家長、親屬或適當機構監督)

促使少年在家庭或專業機構的監督下改善行為。

3. 禁止前往特定場所

如網咖、聲色場所,或避免再接觸被害人。
本案可限制其進入網路聊天室、社群平台、或視訊交友環境。

4. 限制特定行為或活動

例如禁止使用特定通訊軟體、限制上網時間或禁止進行視訊裸聊等,以防重蹈覆轍。

5. 命接受心理輔導、諮商或其他專業處遇

處理少年在性界線、法治意識、人際關係與衝動控制上的偏差,尤其本案中極為必要。

6. 命參加特定教育或訓練

如法治教育、情感與性教育課程,以強化守法觀念與正確認知。

7. 其他認為必要之事項

法院得因少年家庭、學校狀況等個別因素,增訂更符合少年利益之處遇內容。

三、結論

本案除涉及兒少性剝削罪外,少年法院為防止再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得命甲在事件終結前遵守如定期報到、保護管束、禁止前往特定場所、限制活動、心理輔導、教育訓練及其他必要事項,符合少年事件「教育、保護」之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