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甲為國二少年,誘使乙視訊裸聊並側錄後威脅取財,除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2、3 項外,案件進入少年事件程序後,少年法院得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為防止再犯並促進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命少年於事件終結確定前遵守一定事項,說明如下。
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第 1 項、2 項,少年法院認必要時,得命少年遵守特定事項,以教育、保護少年並避免再犯,其目的非懲罰,而係輔導與感化。
確保少年不逃逸,並維持穩定接受輔導、調查。
促使少年在家庭或專業機構的監督下改善行為。
如網咖、聲色場所,或避免再接觸被害人。
本案可限制其進入網路聊天室、社群平台、或視訊交友環境。
例如禁止使用特定通訊軟體、限制上網時間或禁止進行視訊裸聊等,以防重蹈覆轍。
處理少年在性界線、法治意識、人際關係與衝動控制上的偏差,尤其本案中極為必要。
如法治教育、情感與性教育課程,以強化守法觀念與正確認知。
法院得因少年家庭、學校狀況等個別因素,增訂更符合少年利益之處遇內容。
本案除涉及兒少性剝削罪外,少年法院為防止再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得命甲在事件終結前遵守如定期報到、保護管束、禁止前往特定場所、限制活動、心理輔導、教育訓練及其他必要事項,符合少年事件「教育、保護」之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