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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87107
科目: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在甲實行加重詐欺罪的案件。偵查中,警察乙、丙、丁在檢察官指揮下 搜索甲的住宅,全程使用密錄器攝影。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這個搜 索行為的紀錄方式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爾食爾祿民脂民膏
(一)應端視檢察官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無令狀搜索之規定
1.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基本權干預之種類及條件皆定有明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搜索票之核發採相對法律保留原則,原則上係由採取中立角色之法官所核發,僅在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始有無令狀搜索之適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同意搜索、第131條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及第131-1條同意搜索),先予敘明。
2.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檢察官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1)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2)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3)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4)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3.檢察官先行發動基本權干預之搜索行為,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之規定,由檢察官為逕行搜索或緊急搜索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若未於上述三日內陳報法院所取的之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容有爭議:
(1)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2)基於證據資料越豐富越有機會發現真實之理念,應審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實務上並依該法條之立法理由所臚列之標準:
a.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b.違背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
c.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狀
d.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情狀
e.侵害犯罪嫌疑人對於預防將來取得證據之效果
f.侵害人員若依法定程序取證,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g.違法取證對於被告訴訟防禦不利益情狀來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惟不論檢察官之搜索是否合法,皆應由中立超然之法官事後司法審查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