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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關係法規)#49987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外國人甲持觀光簽證參加國內舉辦反核集會遊行活動,試就相關法條分析該行為之 合法性。(13 分)移民官乙事後得知此事,隔日函告甲不得再次參與,否則強制驅逐 出國,試問該函法律性質為何?(12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集會遊行法」並無明文規定限制外國人參加本國的集會遊行,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外國人短期停留旅客不得從事與來臺目的不符之活動,如有違反者,主管機關依法可以遞解出境。 移民法規 29 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 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二.觀念通知行為有別於意思表示,屬認知表示,大致分為: 1.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當事人有所准駁。 2.行政機關對人民請求釋示法令疑義。 3.觀念通知並不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之性質。 該函告為觀念通知。
詳解 提供者:f4736
外國人甲持觀光簽證參加國內舉辦反核集會遊行活動,試就相關法條分析該行為之 合法性。(13 分)移民官乙事後得知此事,隔日函告甲不得再次參與,否則強制驅逐 出國,試問該函法律性質為何?(12 分)
詳解 提供者:Jing-ching Chen

(一)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但合法居留者 尚得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 又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違反第29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令出國,逾期未出國者,得強制強制驅逐出國 (二)函告法律性質 1.移民官乙事後知悉此事,函告甲不得再次參與係為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要件: 1.公法上具體事件之決定 2.單方行政行為 3.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4.特定處分人 其函告係行政機關對於特定人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告知行為,惟尚未對於甲有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故不屬於行政處分而係事實行為。 依此若甲不服尚不得就此該函告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lumous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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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Hsuan Wen Chen
詳解 提供者:lumous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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