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但合法居留者 尚得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 又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違反第29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令出國,逾期未出國者,得強制強制驅逐出國 (二)函告法律性質 1.移民官乙事後知悉此事,函告甲不得再次參與係為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要件: 1.公法上具體事件之決定 2.單方行政行為 3.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4.特定處分人 其函告係行政機關對於特定人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告知行為,惟尚未對於甲有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故不屬於行政處分而係事實行為。 依此若甲不服尚不得就此該函告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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