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可用到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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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廢止甲女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係為行政機關做成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
故移民署應於處分前給予處分相對人(甲女)陳述意見之機會,否則該處分具有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得給予事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