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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63063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外籍人士甲女為我國國民乙男之配偶,因依親取得在臺居留,於 104 年 5 月經法院 判決離婚,乙男並取得該婚生之未成年女兒扶養權,內政部移民署於居留期屆滿時, 即廢止甲女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試問該處分有無瑕疵?試就相關條文 分析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女母口米
入出國與移民法31(4)
詳解 提供者:南(113移特已上榜)

這題可用到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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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廢止甲女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係為行政機關做成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

故移民署應於處分前給予處分相對人(甲女)陳述意見之機會,否則該處分具有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得給予事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