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予以糾正事項
1.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參審計法第35條
2.審計機關對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予以糾正處置
(1)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2)支出結果,經查確時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參審計法第77條
(二)予以修正事項
1.審計機關審核決算,如有修正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參決算法第25條
2.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即法定預算及預算法第85條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程序-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7條)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參審計法第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