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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登記概要#118033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寺廟在未完成法人登記前,欲在他人土地設定地上權,請問如何申請登記?登記簿如何記載?在申請登記過程,應如何記明於登記完畢後,寺廟未核准設立或登記時,土地權利之處理方式?另在未完成法人設立或寺廟登記前,代表人變更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阿媚
第 104 條
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
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
第一項之協議書,應記明於登記完畢後,法人或寺廟未核准設立或登記者,其土地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申請更名登記為已登記之代表人所有。
二、申請更名登記為籌備人全體共有。
第一項之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其代表人變更者,已依第一項辦理登記之土地,應由該法人或寺廟籌備人之全體出具新協議書,辦理更名登記。
 
詳解 提供者:陳文凱

1.如何申請登記

  土登.104 I

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

 

2.登記簿如何記載

  土登.104 II

  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

 

3.未核准設立或登記時,土地權利之處理方式

  土登.104 III

  第一項之協議書,應記明於登記完畢後,法人或寺廟未核准設立或登記者,其土地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申請更名登記為已登記之代表人所有。

二、申請更名登記為籌備人全體共有。

 

4.代表人變更處置

  土登.104 IV

  第一項之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其代表人變更者,已依第一項辦理登記之土地,應由該法人或寺廟籌備人之全體出具新協議書,辦理更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