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坡地供農業使用,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可利用限度查定且不得超限利 用,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關規定,詳述其可利用限度查定之程序,農業整體 發展規劃之輔導與超限利用之處罰(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