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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司法行政: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128293
科目:高考三級◆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市民甲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某項由社會主管機關職掌之家戶補助, 因甲之家戶人口狀況複雜,經多次向戶政機關申請相關資料補送件後始完成全部之申請程序。該社會主管機關採分次審查與核發補助款之方式 時,對於最後 2 次之補件申請內容,均未給予甲說明之機會,結果有 1 項甲期待可獲得之細項被少算,另 1 個細項則有溢發情形,甲對於被少算部分不服,卻誤向戶政機關提出異議,戶政機關未經詳查,即作成事後該社會主管機關亦應作成之相同內容處分。試問:該社會主管機關未給予甲說明機會之瑕疵,其法律效果為何?就溢發之款項,該社會主管 機關如何要回?本件戶政機關作成之處分,其效力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