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理由明文:「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定。」試說明上述內容與法治國原理之關係,並申論其對我國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可能產生什麼正面及負面影響?(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