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我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依據區域計畫法等法令之規定,係負責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編定及其管制相關事宜,茲因國土計畫法已公布施
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於未來公告實施其國土計畫。倘若某
縣因配合其國土計畫之公告實施而須將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變更為非
可建築用地時,對其所受之損失,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應予以適當補
償,則建構該損失補償制度所涉及之學說理論為何?又,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以下定有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及其所需條件等規定(所謂
「土地開發許可制」),而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定有國土功能分區內使用
地之變更編定等規定(所謂「土地使用許可制」),試分點說明該兩制度
之差異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