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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67085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我國與其他國家相關國際貿易往來相當頻繁發達,故在相關法律權利與義務之適用 規定,對於貿易往來之發展相當重要,請依現行規定論述託運中之動產之物權、智 慧財產權、載貨證券相關問題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權利變動等,其適用之準據法 規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cott Yang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1 條

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

第 42 條

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第 43 條

載貨證券而生之法律關係,依該載貨證券所記載應適用之法律;載貨證券未記載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對載貨證券所記載之貨物,數人分別依載貨證券及直接對該貨物主張物權時,其優先次序,依該貨物之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因倉單或提單而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準用前二項關於載貨證券之規定。

第 44 條

有價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人保管者,該證券權利之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依集中保管契約所明示應適用之法律;集中保管契約未明示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依然是有背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