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第七十四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中華民國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民(鎮民、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民(鎮民、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民(鎮民、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民(鎮民、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義務:
1.議決自治稅捐
2.議決組織及所屬事業機構自治條例
3.審議決算
4.接受人民請願
5.議決議員提案
6.議決地方政府提案
7.議決預算
8.議決財產處分
9.意爵地方法規
規範
1.遵守議事規則
2.罷免: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3.財產申報:依據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
4.不得兼任
5.停職、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