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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5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法規概要#5045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政府依法辦理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之查估程序為何?試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 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hen Yu Chen
詳解 提供者:張曉竹

(一)公告地價查估程序

查估規定地價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1.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2.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3.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4.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5.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二)公告土地現值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詳解 提供者:賴郁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