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地價查估程序
查估規定地價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1.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2.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3.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4.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5.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二)公告土地現值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