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惟若採購機關拒絕先行部分驗收即先行使用,試論廠商可循何種法規提出爭議處理?又在該等爭議處理過程中可能出現「強制仲裁」,試說明強制仲裁之 前提,以及機關規避強制仲裁之可能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