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55號「期後事項」第9條之規定,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後,並無對財務報表執行任何查核程序之義務。惟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始獲悉某事實,而該事實若於查核報告日即獲悉,可能導致會計師修改查核報告時,查核人員應:
1. 就該等事項與管理階層(如適當時,亦包括治理單位)討論。
2. 決定財務報表是否須作修改。若須修改,則向管理階層查詢其欲於財務報表中如何處理該事項。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55號「期後事項」第10條之規定,若管理階層修改財務報表,查核人員應:
1. 對該修改事項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2. 除適用本公報第十一條之情況者外:
(1) 延伸本公報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查核程序至更新之查核報告日。
(2) 對修改後之財務報表出具更新之查核報告。更新之查核報告日不得早於修改後財務報表之核准日期。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55號「期後事項」第12條之規定,查核人員認為財務報表應修改而管理階層未修改時,則:
1. 若查核報告尚未交付予受查者,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規定,出具適當之查核報告。
2. 若查核報告已交付予受查者,查核人員應通知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除非所有治理單位成員均參與受查者之管理),於財務報表完成必要修改前不得對外發布。若財務報表未經必要之修改而仍對外發布,查核人員應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查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