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李君先設立甲精品店及乙商行,讓需錢孔急的不特定人刷卡借錢;其方 式,是借款人在形式上去甲精品店及乙商行「購物」;「購物人」的付 款方式,是刷自己的信用卡。這些「購物人」不拿商品,但會領到現金, 至於其金額,則是刷卡金額的八成,形同預扣利息20%。 李君在借款人刷卡後,以甲精品店及乙商行之名義,持其上有「購物人」 簽署之信用卡簽帳單,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款;信用卡處 理中心則把款項(簽帳之金額,扣除2%之手續費後的淨額)匯入甲精 品店或乙商行。請說明李君的上開行為是否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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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條:
1.商業會計法第33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2.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3.商業會計法第82條第1項: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李君利用甲精品店和乙商行,製造進行「假買賣真借款」之行為,賺取利息。有非根據真實事項,而造具會計憑證,並在會計帳簿表冊作記錄之情況,違反商業會計法第33條之嫌,根據相關罰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題目未敘明甲精品店和乙商行是否為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倘若甲精品店和乙商行為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將適用商業會計法第82條之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可能致李君規避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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