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某甲公司申報之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案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因故拒絕提示帳簿憑證,稽徵機關乃於 107 年 8 月 1 日按照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核定應納稅額一百萬元,甲公司認為核定所得額偏高,申請復查,主張原處分所適用之行業利潤標準錯誤,該公司應為買賣業,而非服務業,於復查及訴願被駁回後,嗣後於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訴訟中,於 108年 10 月 5 日準備程序中,變更主張原處分之違法事由,提出帳簿憑證,主張應按照帳載內容核實課稅。
請問:行政法院應否准予按照帳載內容核實課稅,而撤銷原推計課稅處分?倘行政法院審理結果,發現原處分認事用法錯誤,確認甲公司當年度應納稅額為 120 萬元時,應如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