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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4891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某甲原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某處處長,奉調出任該署某局局長,其配偶乙為該局會計室主任,某甲為避免遭人閒話,勸其配偶遷調其他機關, 其配偶認為這情況並未違法,因此拒絕,試問甲乙何人想法正確?另該 局辦公場所之清潔業務長期以來均由某清潔公司承包,該清潔公司之經理為某甲之弟弟某丙,某丙擔憂未來就沒有辦法再承包該局辦公處所之清潔,將對公司業務有所損害,請問某丙擔憂有沒有道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乙之情形並未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稱任用法)對迴避任用之相關規定,乙之想法有理由:
(一)、依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規定略以,機關首長對於自己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於本機關內任用,亦不得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機關首長對於各主管之配偶與三親等血親姻親,於其主管單位內應迴避任用。而該條亦有但書,即上述應迴避人員於機關首長到任前已為任用者,不受上述限制。
(二)、綜上,乙經任用為某局會計室主任,發生於甲接任某局機關首長前,甲對乙「任用」一事並無不當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可言,符合任用法第26條但書規定,本案並無違反任用法,故乙之主張有理由。
(三)、會計室主任乙掌握機關之財政大權,負責機關之財政紀律與內部控制等業務,審查機關首長推動之政策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乙與甲之配偶關係,確實有很大機會遭有心人士見縫插針,本文亦可理解甲為避免遭人閒話而勸乙遷調之理由。
 
二、丙之擔憂有理由,因有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之虞:
(一)、甲為利衝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屬利衝法適用對象,而其弟弟丙為甲之二親等血親,為利衝法第4條規定甲之關係人,而丙擔任經理之清潔公司,亦符合利衝法第4條之規定,該公司亦為甲之關係人。
(二)、依利衝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不得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直接監督之機關為租賃、補助、買賣、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故原則上,甲於任職某局局長後,丙任職經理之清潔公司不得再承包該局之清潔業務。
(三)、查利衝法14條規定,旨在防止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藉由對該服務機關之影響力取得優勢地位,而排擠其他一般人,形成不當之利益輸送。然依釋字716之意旨,如交易行為已公開公告公平之方式為之,並已設有相當防弊機制,是否仍有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故立法者依該釋字之意旨,針對利衝法第14條設有但書,茲列出較符合本案情況之但書:
1.以政府採購法經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
2.一定金額以下之交易或補助,每筆不超過一萬元,同年度累積不超過十萬元
該清潔業務如符合上述但書規定,丙公司仍可繼續承攬,應注意的是。上述1之規定,丙公司應於投標時於投標文件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而在決標交易成立後,該機關應主動公開身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