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財政支出意義
地方政府為滿足轄區內人民需要,從事各種公共活動,所需一切經費的償付。
(二)地方支出與中央支出劃分原則(效便能)
1.依事務效果而定
事務之利害影響及全國者,屬於國家,由中央政府負責其支出;如事務之利害影響僅及於某一地域,屬於地方,則由各該地方政府辦理,因應各該地方之需要.
2.依經營之便利而定
凡事業有全國一致之需要,由中央經營較便利者,如郵政、電信等屬於國家,由中央政府負責。凡事務須因地制宜,且由地方政府經營為宜者,如自來水之供應等屬於地方,由各該地方政府負責辦理.
3.依處理的能力而定
凡事務需高深知識技能處理或須鉅額經費、資源,非地方政府能力所能勝任者,屬於國家,由中央政府負責。反之,不需要高深知識技能或所需經費資源較少,較易為力者,屬於地方,由各該地方政府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