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據現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113 條,土壩係指於溪流適宜地段以填土 方式建造之壩體,主要功能為攔蓄地表逕流及溪床泥砂。第 114 條進一 步界定其適用範圍:1.土壩宜設於河床質粒徑細小、壩基附近具有不透 水層且取土便利之區域;2.壩高原則上應以不超過 15 公尺為原則。請詳 細說明設計這類土壩時,各項安全穩定性的檢核項目與對應的分析方 法。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