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檢察官以被告甲與在逃之友人乙共謀,在甲所有的工廠倉庫開設賭場,聚集丙等多
數人賭博財物,並抽頭圖利,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開設賭場罪之共
同正犯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係由乙主導聚集多數人,開設賭場圖
利,而被告甲係知悉上情而容許乙使用其工廠倉庫,協助乙之犯行易於實現,故被
告甲僅成立開設職業賭場之幫助犯,並判處其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 1 仟元折算 1 日。對此第一審判決,僅被告甲不服量刑結果提起第二審上訴,檢
察官則接受判決結果,並未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認原審法院有
影響判決結果之事實誤認及適用法令之違誤,遂撤銷原判決,改諭知上訴人甲成立
意圖營利開設賭場之共同正犯,並判處其有期徒刑 8 月,緩刑 2 年。
試論本設例第二審法院判決之適法性如何。(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