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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73361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檢警在偵辦某起詐騙集團案之過程中,經調閱銀行自動提款機之監視攝 影機錄影畫面,並將主機硬碟內之錄影紀錄複製於光碟,循線鎖定前來 提款之車手甲為犯罪嫌疑人。該案經起訴後,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該錄影 紀錄光碟,以此做為甲涉犯幫助詐欺罪之證據。對此,法院對於該證據 應如何調查,始為合法?又若檢察官所提出者,係由錄影紀錄所擷取翻 拍之畫面照片,對此,法院對於該證據應如何調查,始為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梓綺

(一) 關於影音證據,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65條之1為證據調查: 1.依第165條之1第1項,前條規定(即文書之調查程序),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同條2項規定,錄音、錄影等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等, 使當事人或辯護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2.上開規定係於2003年新增,認為影音證據係準用文書此一法定證據方法及法定調查程序。然學理批評認為,探求影音證據意思內容之方式,應是「勘驗」此一法定證據方法及法定調查程序。即以當庭播放, 透過五官知覺探求其內容,並完成勘驗筆錄,始為合法之法定調查程序。上開規定乃畫蛇添足。 3.據此,本件監視攝影機錄影畫面固為影音證據,依第165條之1為準用文書證據之法定調查程序,然實係以當庭播放勘驗,並完成勘驗筆錄,始為合法之法定調查程序。 (二)檢察官提出之翻拍照片實為派生證據,仍應依勘驗程序為之: 1.檢察官提出之翻拍照片,固具有可讀性,應為文書證據,依第165條規定以宣讀或告以要旨為合法之法定調查程序。 2.惟此翻拍證據實為派生之文書證據,除合乎例外情形(如法庭外勘驗筆錄),必須遵守直接審理原則, 即法院原則上必須使用原始的證據方法,不得逕行以該等派生證據代替品為證據。 3.據此,法院對該翻拍照【片,版仍應權調取所上開有監視,攝影重機錄製影畫必面,究並為!當庭】之勘驗做成勘驗筆錄,始得為合法之證據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