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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現行考銓制度概要#58468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汪先生現為公務人員,其對於政治事務具有高度興趣,也常參加政治活動,甚至想 投入選舉活動,請問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他的政治行為受到那些限制?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黨務限制妨害請假並捐助競選)
(一)不得涉入黨務
1.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2.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3.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二)政治活動之限制  
1.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2.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公開貼文穿衣連署指示廣告)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三)捐助及募款活動之禁止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四)妨害投票權行使之禁止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五)選舉期間候選人之請假規定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六)選舉期間辦公處所競選活動之禁止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