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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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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4831
科目:民法親屬編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4831
科目:
民法親屬編
年份:
10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法定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其區別實益為何?而在法定財 產制下,夫妻如何行使權利(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又如何負擔 債務?(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duck
(一)依民法第1017條之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由夫或妻各自所有,其區別實益如下: 1.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2.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3.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二)在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此為民法第1018條所定。 (三)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而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1023條明文所示。
詳解
提供者:師塵囂
婚前財產:結婚前各別擁有, 婚後財產所有權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