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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登記實務#62899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時,請問建物測量如何辦 理?勘測費由誰繳納?勘測完畢如何辦理登記?試依規定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ViVa

(一)建物測量之辦理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屬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之土地尚未登記之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記名登記之券定標示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都計機關人員辦理,於測量後由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二)勘測費之繳納

勘測費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命債權人於勘測前項登記機關繳納。

(三)勘測完畢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勘測完畢後,應即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簿其他事項欄辦理查封、假扣押、雅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之清算登記。並將該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及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詳解 提供者:Chieh Tieh Yu

()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之土地上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登記,於囑託書上應記明「登記確定之標的以法院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並由法院指派人員會同登記人員定期進行實地測勘,勘測完畢後,法院人員應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上簽章。

()勘測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

()勘測完畢後,登記機關應編造建物登記簿,編列建號,並於標示部為查封之登記。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將建物登記簿、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影本,送交法院。

詳解 提供者:許嘉麟
一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139條所示 未登記建物之囑託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盯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 院裁定而回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的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 前項建物,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勘測。勘測費,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命債權人於勘測前項 登記機關繳納。登記機關勘測建物完畢後,應即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 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將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及位置圖之影本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前三項之規定,於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之登記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