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物測量之辦理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屬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之土地尚未登記之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記名登記之券定標示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都計機關人員辦理,於測量後由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二)勘測費之繳納
勘測費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命債權人於勘測前項登記機關繳納。
(三)勘測完畢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勘測完畢後,應即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簿其他事項欄辦理查封、假扣押、雅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之清算登記。並將該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及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一)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之土地上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登記,於囑託書上應記明「登記確定之標的以法院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並由法院指派人員會同登記人員定期進行實地測勘,勘測完畢後,法院人員應於建物測量成果圖上簽章。
(二)勘測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
(三)勘測完畢後,登記機關應編造建物登記簿,編列建號,並於標示部為查封之登記。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將建物登記簿、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影本,送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