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不合法。 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28條第二項為搜索票應記載之內容規定,其中第二款規定須記載「應扣押之物」,實務上認為應扣押之物之記載應具體且特定,其目的在於避免偵查機關濫行搜索。而此題搜索票之應扣押之物僅記載「與偽造貨幣罪相關之不法證物」,並不符合實務認定之具體且特定要件,法院應命其補正,若未命其補正,則該搜索票核發即不合法。 (二)警察所扣得的物品得為證據。 1.警察係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進入甲宅搜索,但因法院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合法,故其搜索票無效。則警察進入甲宅搜索之行為應屬無令狀搜索,先予以敘明。 2.對物之無令狀搜索審查: (1)第130條附帶搜索 此條規定須對於犯罪嫌疑人有合法逮捕事由,才可對其附帶搜索,題中警察未持拘票,不符合拘提要件,甲並非通緝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不符合逮捕要件,而甲未經檢察官訊問,亦不符合第228條之4檢察官的逮捕,故甲無附帶搜索之適用。 (2)第131條第二項緊急搜索 題中並無檢察官指揮搜索,不符合本項緊急搜索要件。 (3)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 題中甲並未同意警察之搜索,不符合本項同意搜索要件。 3.綜觀以上,警察之搜索不合法,其扣得之物亦屬不合法,故不具備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