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為抑制近年來不動產價格不合理飆漲,有效消除投機暴利,期使不動產市場回歸正常, 政府相關部門於研議對策後,提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並於民國 100 年 5 月 間完成法制化,該條例自同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茲請問:該條例有關不動產部分,那 些情況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其課稅時點及稅基、稅率、納稅義務人各為何?又 那些情況不屬該條例所稱之特種貨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