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鞏固國家經濟發展成果,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等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政府積極完備相關配套法制,我國於 111 年 6 月 8 日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法,增訂「經 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 ,請依據「國家安全法」第三條說明上述修法內容。(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