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矯正在刑事司法體系之角色
犯罪矯正是刑事司法體系的最後一個環結,不但扮演著消極的一般預防功能,同時也扮演著積極的特別預防功能,在刑事司法體系中最具重要性的角色,分述如下:
1.刑事司法體系的最後一環:犯罪人的最後停泊處所,也就是犯罪人付出代價的處所。
2.扮演積極角色:犯罪矯正機構是扮演積極教誨之角色。
3.實踐機關:犯罪矯正機構具專業性質,非一般司法機構可取代。一般刑事司法機構都僅具一般預防效果或特別預防效果,犯罪矯正機構則兼具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效果。
4.協助犯罪人重返社會:以專業的矯正手段協助犯罪人改過遷善重返社會。
5.獨立行刑又相互連貫:矯正機構具專業,且獨立行刑,是專責刑罰之執行。又刑事司法是一種銜接性工作,而矯正機構是其最後一個階段。
6.與警察之關係:若警察積極打擊犯罪,則監禁人口將激增。
7.與檢察機關之關係:監獄行刑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檢察官得就執行刑罰事項,隨時考核監獄。互動密切,但無隸屬關係。
8.與法院之關係:依法院判決有罪者,始入監服刑,但在監處遇,監獄得依行政考核,對受刑人之刑期予以縮刑制度或假釋。
9.國家民主程度的試金石。
(二)當代刑事司法所面臨諸多問題中,對犯罪矯正影響較鉅有三點
依據學者巴特拉研究發現,刑事司法體系面臨諸多問題中,對犯罪矯正影響
較鉅的有三點,分述如下:
1.體系組織的破碎支離:
(1)警察、檢察署、法院及矯正機關皆為獨立單位,不利整合。
(2)每個體系均有其既定目標,導致緊張與混亂。
(3)每個體系均有其獨特之任務,容易造成司法行政不一致。
2.矯正效能的限制:
(1)犯罪黑數及犯罪灰數的存在。
(2)犯罪人對矯治政策與措施的排斥。
(3)犯罪激增,軟硬體無法配合。
(4)社區民眾排斥,使許多社區矯治方案面臨困難。
3.貧窮、無權勢者的不公平:
(1)有權勢者運用管道逃脫法律的制裁。
(2)貧困及先天弱勢者易遭受刑事司法的歧視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