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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49286
科目:專利師◆專利法規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現行專利法對於專利審查是否給予專利之舉證責任如何規定?又專利法第 44 條規 定,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 21 條至第 24 條、第 26 條、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31 條、第 32 條或第 49 條第 4 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申請案是否違 反前開第 44 條規定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