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規定及水平距離起算規定:
瓦斯漏氣檢知器,依瓦斯特性裝設於天花板或牆面等便於檢修處,並符合下列規定:
㈠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1時,依下列規定:
-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8m以內。但樓板有淨高60cm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
- 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間,無淨高60cm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1.5m範圍內。
- 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30cm範圍內。
ㅤㅤ
㈡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1時,依下列規定:
-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4m以內。
- 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30cm範圍內。
ㅤㅤ
㈢水平距離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 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
- 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
ㅤㅤ
二、受信總機規定:
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依下列規定:
㈠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㈡具有標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
㈢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
㈣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0.8m以上 (座式操作者為0.6m) 1.5m以下。
㈤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
㈥一棟建築物內有二臺以上瓦斯漏氣受信總機時,該受信總機處,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