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丙、丁四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由於四人不能協議決定 A 地之分割方法,乙又於協議分割未果後死亡,乙遺有母戊、妻庚、子 辛。今丁向法院訴請甲、戊、庚、辛、丙分割 A 地,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