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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128294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因為細故起了爭執,二人互毆,甲因而受有輕傷。甲忿而向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完畢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於審判中,乙方知情況不妙,遂向甲表示道歉。甲向法院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數日後,甲因自己撤回告訴,懊悔不已,又具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傷害罪之自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法院應諭知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34條之自訴不受理判決:
(一)、本案為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自甲向法院撤回告訴起,本案即欠卻訴訟要件,法院就檢察官提起之公訴,應為本法第303條第3款之不受理判決。
(二)、依本法第238條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為告訴。另依本法第322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亦不得提起自訴。而按本法第334條規定,法院對於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查本件,甲向法院撤回告訴後,依本法第238條規定已不得再行告訴,符合本法第322條之要件,甲後續委任律師再提起傷害罪之自訴,與上開規定未合,法院應依本法第334條規定為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