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諭知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34條之自訴不受理判決:
(一)、本案為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自甲向法院撤回告訴起,本案即欠卻訴訟要件,法院就檢察官提起之公訴,應為本法第303條第3款之不受理判決。
(二)、依本法第238條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為告訴。另依本法第322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亦不得提起自訴。而按本法第334條規定,法院對於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查本件,甲向法院撤回告訴後,依本法第238條規定已不得再行告訴,符合本法第322條之要件,甲後續委任律師再提起傷害罪之自訴,與上開規定未合,法院應依本法第334條規定為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