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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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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7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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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74272
科目:家事事件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74272
科目:
家事事件法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為夫妻關係,乙妻為越南人,其於婚後無故離家出走,而返回越 南,迄今已 8 年未返臺灣。甲夫因而向本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我國法 院需否依職權審查被告即乙妻有無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第 2 項所定「至 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之事實?換言之,上開條項所稱「被告在我國 應訴顯有不便」之事實是否僅屬抗辯事項?或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 項?(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