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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114849
科目: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住所均在彰化縣)共有位於苗栗縣的L地,遭到丙、丁(住所 均在臺中市)共同私自搭蓋F鐵皮廠房占用。甲要求丙拆屋還地未獲回 應,遂獨自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拆F廠房返還L地予全體共有 人。於言詞辯論中,受訴法院已確信L地係甲、乙共有、F廠房係由丙、 丁二人共同搭蓋而為共有人;甲得知後亦更正其前的事實主張。對於甲 的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