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任職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於民國 106 年 7 月 31 日,在轄區查獲 A 施
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帶回所內偵辦。由於該週取締施用毒品案件之專案勤務績效
(績效有期間限制)已足夠,打算將本案績效挪到次週,因而指示承辦製作筆錄警
員 B 將已製作之筆錄日期更改為次週「8 月 7 日」,B 拒絕更改日期,並將筆錄退回
甲。於是甲自行將筆錄日期塗改為次週「8 月 7 日」,私下又取用另一休假警員 C 的
職章,在筆錄上蓋章後將案件函送檢察機關。
試附理由說明: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