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原為中華民國國民,自幼隨父母移居法國而取得法國國籍,並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某日甲返臺探親,於桃園國際機場與中華民國國民乙因排 隊問題發生爭執,其間不慎因拉扯而毀損乙之名牌包,乙因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訴請甲賠償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準備程序期間,甲、乙二人各自主張及陳述,甲併向法院陳明本件爭議應適用法國民法審理, 乙當庭表示不同意,並主張本件爭議既發生於中華民國,即應依我國民法審理。其後辯論終結,受訴法院逕依據我國民法第 184 條判決甲應賠 償乙 3 萬元。試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判決,就法律之適用有無疑義?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