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向乙借新臺幣 100 萬元,丙以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藉以 擔保乙對甲之債權。嗣後因丁之過失行為致 A 屋滅失,而甲於債務清償期 屆至時,無力清償債務。請附理由說明:乙對丁得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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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對丁得主張在100萬元之債權金額範圍內應先將賠償金給付乙:
(一)丙對丁得依據§184Ⅰ前段主張所有權被侵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乙得就丙對丁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抵押權之物上代位,§881
(三)乙對丁得主張在 100 萬元之債權金額範圍內應先將賠償金給付乙,§ 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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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應該用民法第881條來解吧,應該不能用第225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