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擔任某鄉鄉長,負有綜理督導該鄉行政業務,且對於該鄉辦理限制性
招標公共工程,具有指定廠商參與比價之權限。甲因接受 B 交付的賄賂
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故指示下屬配合,而使 B 廠商順利得標。該案經
法務部調查局發覺偵辦,在詢問甲時,承辦的調查員提示 B 之前承認交
付金錢的自白筆錄,突破甲的心防,甲自白承認收受賄賂的事實,後移
送到檢察官,也做出相同供述。但該案經起訴後到法院,甲的辯護人提
出甲在法務部調查局之自白,乃超時疲勞詢問所得,無證據能力,但一
審法院認為按照甲與 B 的自白供述,已足以具備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心證,乃直接判決甲有罪,請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
定,法院如此判決是否妥當?(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