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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刑法總則#4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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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刑法總則#46512
科目:刑法總則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刑法總則#46512
科目:
刑法總則
年份:
9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於某日晚間與乙發生口角,雖無殺人之意,但基於傷害犯意,持棍棒接續毆打乙, 使乙受有原足致生死亡結果之多處傷害。甲於離去時見乙臉色有異,囑咐丙將乙送 醫,惟丙因當時酒醉,而未將乙送醫。乙延至翌日上午因傷重不治死亡。問甲之所 為,應如何論處?試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FAN(高考已上榜)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