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對於甲成立271第二項傷害致死罪1刑法17:因犯罪結果致發生加重結果,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則不在此限。所稱之預見,指一一般經驗能預見
主觀上具傷害故意而為傷害行為,該當傷害罪。主觀上對死亡結果不具有故意,惟客觀上該與死亡結果語行為:條件因果、客觀可歸責性2乙得否主張23正當防衛? 客觀:防衛情狀、防衛手段適當必要主觀防衛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