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吸收存款等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或收受投資等名義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甲竟向多數不特定人乙、丙、丁等收受款項或 吸收資金,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或利息,嗣後因甲無法繼續支付紅利或利息,乙、丙、丁等始知悉上情。請就銀行法收受存款之規定, 對甲之行為加以分析評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