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為合法攔檢
甲闖紅燈,經員警攔阻後仍加速逃逸,被詢問有無攜帶違禁品,仍顧左右而言他,客觀上警察已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本案攔檢屬合法。
(二)本案搜索不合法
警察並無搜索票,屬無令狀搜索,搜索是否合法,分述如下:
1.刑訴130附帶搜索
前提須有合法拘捕事由存在,本案警察僅合法攔檢,並非執行拘提、逮捕、羈押。
2.刑訴131Ⅰ
此為對人之搜索方法,本案警察執行為對物之搜索方法。
3.刑訴131Ⅱ
本案並無檢察官且無緊急事由。
4.刑訴131-1
(1)「自願性」依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1361號判決指出,同意係出於同意人之自願,非出於明示或暗示之強暴、脅迫或受搜索人欠缺搜索之認識。本案甲之同意非出於其自願。
(2)程序違法:警察應先出示身分證明,將同意記明筆錄,始能執行搜索。惟本案警察記明筆錄於搜索之後,不符法定程序。
5.搜索違法效力:依刑訴158-4權衡證據能力。